行業動態
1、條件:須是經環保部門審批過的,環保設施齊全,運行正常,監測結果不超標,排污口、排污筒規范的,正常生產的,通過達標驗收的企業,或者是經環保部門審批后,批準試生產和正在進行限期治理的企業。如果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,或者經限期治理仍然超過排污總量控制標準的,以及縣級以確定關閉、停產、淘汰的企業,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。排污單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或者建設項目試運行期滿,經驗收合格的,核發排污許可證。
2、應提供的資料:(6個方面)
①統一格式的、填好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,并要蓋排污單位公章;
②鄉鎮環保站的書面審核意見;
③排污登記證或臨時排污登記證副本;
④環保達標驗收表及驗收紀要;
⑤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報告;
⑥標明排污口(筒)名稱、編號、數量和種類的書面資料。
3、程序:申報分初審和審定核發,縣級環保部門初審,審定核發具體權限的劃定,市企業市審定核發,省局審批的企業需上報省局,一般企業由縣局審定核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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